《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最新版发布,你的完整版安评用对了吗?
今年5月1日起,化妆品完整版安评政策将正式开始实施。然而,对于大多化妆品企业而言,原料数据的缺失依然构成了落实该政策过程中的一项重大挑战。好消息是,2月9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了最新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以下简称《原料信息》 ),其中所列的原料数据较去年4月发布的版本,足足增加了1374种原料。
更新了哪些内容?
此次发布的新版原料信息,是在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2234种原料、4415条使用量信息的基础上,对我国注册备案有效化妆品中原料信息进行梳理分析,更新为3608种原料、7672条使用量信息,并增加了体毛、指(趾)甲等作用部位。
可以注意到,旧版《原料信息》收录的范围仅限于特殊化妆品中的成分,而新版则显著拓宽了这一范畴,将普通化妆品的原料信息也纳入其中。在新版原料信息中,各原料的使用量也较老版原料信息增高了很多。以北美乔松(PINUS STROBUS)树皮提取物为例,在老版原料信息中,其在全身皮肤的使用量仅为0.000025%。而在新版原料信息中,该原料在全身的使用量则为0.4%,是老版使用量的16万倍。这样基本上可以覆盖到目前多数产品的实际用量,能更好地助力企业进行产品完整版安评报告。
参照使用原则有哪些?
原则一:相同作用部位的同一原料,若只有驻留类产品的原料使用量,淋洗类产品可参照驻留类使用。
原则二:相同使用方法的同一原料,可按照全身、躯干部位、面部(含颈部)、手足、头部、头发、口唇、眼部、指(趾)甲的顺序,后面作用部位可参照前面作用部位的原料使用量,但产品作用部位为眼部且参考其他部位使用量时,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其中,口唇、眼部不可参照手足、头部、头发的原料使用量;体毛仅可参照全身或躯干部位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同时为头部和头发,可参照头部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同时为面部(含颈部)、眼部和/或口唇,可参照面部(含颈部)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包括眼部时,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对于其他同时用于多个作用部位产品的原料使用量,选择使用相同使用方法的上一级作用部位的使用量。
如何正确使用原料使用信息?
1. 用于头发的淋洗类产品如何使用《原料信息》?
用于头发的淋洗类产品中原料使用量,可使用《原料信息》中的用于头发的淋洗类产品中该原料使用量;若无,可根据使用原则一,使用用于头发的驻留类产品中该原料使用量;若无,可根据使用原则二,使用用于全身皮肤或躯干部位或手足或头部的该原料使用量。
2. 用于眼部的驻留类产品如何使用《原料信息》?
用于眼部的驻留类产品中原料使用量,可使用《原料信息》中的用于眼部的驻留类产品中该原料使用量,无需评估眼刺激性;若无,根据使用原则二,可使用用于全身皮肤或躯干部位或面部或口唇的该原料使用量,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
3. 作用部位同时为“面部(含颈部)”“手、足”的淋洗类产品如何使用《原料信息》?
可使用《原料信息》中用于“躯干部位”或“全身”的淋洗类产品原料使用量。若无,可选择用于“躯干部位”或“全身”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
4. 作用部位同时为“头部”“头发”的淋洗类产品如何使用《原料信息》?
可使用《原料信息》中用于“头部”的淋洗类产品原料使用量;若无,可选择用于“头部”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若无,可选择用于“手、足”或“面部(含颈部)”或“躯干部位”或“全身”的驻留类或淋洗类产品原料使用量。
5. 作用部位同时为“面部(含颈部)”“眼部”“口唇”的驻留类产品如何使用《原料信息》?
可使用《原料信息》中用于“面部(含颈部)”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若无,可选择用于“躯干部位”或“全身”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需注意的是,《原料信息》若无该原料用于眼部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
总结: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要求使用即可。
关键: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作用部位,需参照“上一级”作用部位。
相关链接:
中检院关于更新《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的通知:
https://www.nifdc.org.cn/directory/web/nifdc/bshff/hzhpbzh/hzhpbzhtzgg/202502071436561433633.html
化妆品《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2025年2月发布版)问答:
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tzgg/202502091416381436259.html
附件1下载: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
https://www.nifdc.org.cn/directory/web/nifdc/images/202502091419303519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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