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通过关于UV-328和PFOA的两项POPs修订草案
2025年5月5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两项关于POPs法规的修订草案,分别为新增对UV-328的限制和更新PFOA的相关要求。后期欧盟将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修订法规,正式更新POPs法规中的限制条款。
通过的修订草案主要更新内容为以下两点:
一、在(EU) 2019/1021条例附件I的A部分中新增以下关于UV-328的条目:
物质名称 |
CAS No |
EC No |
中间用途及其他特定豁免 |
2-(2H-苯并三唑-2-基)-4,6-二叔戊基苯酚 (UV-328) |
25973- 55-1 |
247-384- 8 |
1. 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第(b)点适用于UV-328浓度等于或低于1mg/kg(0.0001%以质量计)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 2. 作为例外,下列情形中含有UV-328的物品可被投放市场和使用: (a) 用于陆地机动车辆中,允许至2030年2月26日; (b) 用于采血管中的机械分离器,允许至2030年2月26日; (c) 用于偏光片中的三醋酸纤维素膜,允许至2030年2月26日; (d) 用于相纸中,允许至2030年2月26日; (e) 以下设备的备用零部件,若其在生产时原本已使用UV-328,则允许使用至其使用寿命结束或至2044年,以较早日期为准: (i) 陆地机动车辆; (ii) 用于农业、林业和建筑的固定式工业机械; (iii) 用于分析、测量、控制、监测、测试、生产和检验的液晶显示设备,医疗设备除外; (f) 以下设备的备用零部件,若其在生产时原本已使用UV-328,则允许使用至其使用寿命结束: (i) 符合(EU) 2017/745 法规和(EU) 2017/746 法规范围内的设备中的液晶显示器; (ii) 用于分析、测量、控制、测试、生产和检验的液晶显示设备。 3. 在第2款(a)至(f)项规定的相关豁免到期日之前或当日,已在欧盟境内使用的含UV-328物品,可继续使用。 |
二、修改附件I的A部分表格中关于“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PFOA相关化合物”条目,主要变动有以下5点,详细要求请参考后面表格。
(1) 删除第3点第2句;
(2) 第4点新增4a和4b要求;
(3) 第6点中,将豁免时间由“2025年7月4日”修改为“2025年12月3日”;
(4) 删除第10点中第二句话;
(5) 新增第11点。
PFOA现行要求与更新草案要求对比(红字字体为变更部分):
现行要求 |
更新草案要求 |
1. 就本条而言,Article 4(1)(b)的豁免适用于PFOA及其盐含量小于等于0.025mg/kg(0.0000025 %以质量计)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 2. 就本条而言,Article 4(1)(b)的豁免适用于任何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总和等于或低于1mg/kg(0.0001%以质量计)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 3. 就本条而言,Article 4(1)(b)的豁免适用PFOA相关物质的浓度等于或低于20mg/kg(0.002%以质量计)的用作(EC) 1907/2006第3条第15(c)点所指的可转移分离中间体,并满足该法规第18(4)(a)至(f)条中规定的严格控制条件,用于生产碳链小于或等于6个原子含氟化合物的物质。委员会应在2023年8月25日之前审查和评估此豁免。 4. 就本条而言,Article 4(1)(b)的豁免适用于PFOA及其盐的浓度不超过1mg/kg(0.0001%以质量计)的通过高电离辐射或热降解产生的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和含聚四氟乙烯微粉以及含有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工业和专业用途混合物和物品中,直至2023年8月18日。在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PFOA的所有排放,如果不可能,应尽可能减少。1mg/kg的限值仅适用于PFOA及其盐的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前提是它们存在于运输或处理的聚四氟乙烯微粉中,并且目的是将PFOA及其盐的浓度降至0.025mg/kg的限值以下。 5. 作为豁免,允许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PFOA及其盐类和PFOA-相关化合物用于以下目的: (a) 半导体制造业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至2025年7月4日; (b) 在胶片上使用摄影涂料,至2025年7月4日; (c) 用于保护工人免受危害其健康和安全的危险液体伤害的防油防水纺织品,至2023年7月4日之前; (d) 切入式和植入式医疗器械,至2025年7月4日。 6. 作为豁免,在2025年7月4日之前,允许在灭火泡沫中使用PFOA及其盐类和PFOA-相关化合物,以抑制液体燃料蒸汽和液体燃料火灾(B类火灾),这些灭火泡沫已安装在系统中,包括移动和固定系统,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培训; (b)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试验或测试,除非所有释放物得到有效控制; (c) 自2023年1月1日起,仅允许在能有效处理所有释放物的场所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 (d)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消防泡沫储存应按照第5条进行管理。 7. 允许使用含有全氟辛基碘化物的全氟辛基溴用于生产药品,委员会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之后每四年以及2036年12月31日前进行审查和评估。 8. 允许在2020年7月4日之前已经在欧盟使用的含有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物品,Article 4(2)的第3,4小段适用于该类物品。 9. 允许在2020年12月3日之前在下列条款中使用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 (a) 法规(EU)2017/745范围内的非植入式医疗器械; (b) 乳胶油墨; (c) 等离子纳米涂层。 10. 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第(b)点应适用于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浓度等于或低于2mg/kg(0.0002%以质量计)的医疗器械(侵入式器械和植入式器械除外)。委员会应不迟于2023 年2月22日审查和评估此项豁免。 |
1. 就本条而言,Article 4(1)(b)的豁免适用于PFOA及其盐含量小于等于0.025mg/kg(0.0000025 %以质量计)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 2. 就本条而言,Article 4(1)(b)的豁免适用于任何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总和等于或低于1 mg/kg(0.0001%以质量计)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 3. 就本条而言,Article 4(1)(b)的豁免适用PFOA相关物质的浓度等于或低于20mg/kg (0.002%)的用作(EC) 1907/2006第3条第15(c)点所指的可转移分离中间体,并满足该法规第18(4)(a)至(f)条中规定的严格控制条件,用于生产碳链小于或等于6个原子含氟化合物的物质。 4. 就本条而言,Article 4(1)(b)的豁免适用于PFOA及其盐的浓度不超过1mg/kg(0.0001%以质量计)的通过高电离辐射或热降解产生的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和含聚四氟乙烯微粉以及含有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工业和专业用途混合物和物品中,直至2023年8月18日。在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PFOA的所有排放,如果不可能,应尽可能减少。1mg/kg的限值仅适用于PFOA及其盐的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前提是它们存在于运输或处理的聚四氟乙烯微粉中,并且目的是将PFOA及其盐的浓度降至0.025mg/kg的限值以下。 4a. 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第(b)点适用于已安装在系统中用于抑制液体燃料蒸汽和液体燃料火灾(B类火灾)的灭火泡沫和泡沫浓缩液中,任何单一PFOA相关化合物或PFOA相关化合物组合的含量等于或低于10mg/kg(0.001%以质量计)的情况。此限值适用至本法规生效后3年。 4b. 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第(b)点适用于任何单一PFOA相关化合物或PFOA相关化合物组合,其含量等于或低于10mg/kg(0.001%以质量计),且存在于无氟灭火泡沫中,且源自已按照最佳可行技术清洁的消防设备。 5. 作为豁免,允许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PFOA及其盐类和PFOA-相关化合物用于以下目的: (a) 半导体制造业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至2025年7月4日; (b) 在胶片上使用摄影涂料,至2025年7月4日; (c) 用于保护工人免受危害其健康和安全的危险液体伤害的防油防水纺织品,至2023年7月4日之前; (d) 切入式和植入式医疗器械,至2025年7月4日。 6. 作为豁免,在2025年12月3日之前,允许在灭火泡沫中使用PFOA及其盐类和PFOA-相关化合物,以抑制液体燃料蒸汽和液体燃料火灾(B类火灾),这些灭火泡沫已安装在系统中,包括移动和固定系统,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培训; (b)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试验或测试,除非所有释放物得到有效控制; (c) 自2023年1月1日起,仅允许在能有效处理所有释放物的场所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 (d)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消防泡沫储存应按照第5条进行管理。 7. 允许使用含有全氟辛基碘化物的全氟辛基溴用于生产药品,委员会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之后每四年以及2036年12月31日前进行审查和评估。 8. 允许在2020年7月4日之前已经在欧盟使用的含有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物品,Article4 (2)的第3,4小段适用于该类物品。 9. 允许在2020年12月3日之前在下列条款中使用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 (a) 法规(EU) 2017/745范围内的非植入式医疗器械; (b) 乳胶油墨; (c) 等离子纳米涂层。 10. 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第(b)点应适用于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浓度等于或低于2mg/kg(0.0002%以质量计)的医疗器械(侵入式器械和植入式器械除外)。 11. 在第5(a)至(d)点规定的相关豁免到期日或之前,已在联盟使用的含有PFOA、其盐类和PFOA相关化合物的物品可继续使用。 |
草案原文链接:
- 下一篇:注意!商务部海关总署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 上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