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提议修订《水俣公约》汞的管控要求
2021年4月29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关于修订法规(EU) 2021/727的提议,拟对《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中其相应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并规定相关的淘汰日期。
拟修订详情如下:
1. 附件A的第一部分(添加汞的产品,在淘汰日期之后不允许产品生产、进口或出口)拟增加如下条款:
含汞产品 |
不允许生产,进口或出口产品的日期(淘汰日期) |
汞含量<2%的纽扣锌氧化银电池和汞含量<2%的纽扣锌空气电池 |
2023年 |
普通照明用的卤磷荧光灯(LFLs) |
2023年 |
以下非电子测量设备: a. 体积描记器中使用的应变仪; b. 张力计 |
2023年 |
以下电气和电子测量设备: a. 熔体压力传感器,变送器和传感器; b. 水银真空泵 |
2023年 |
聚氨酯,包括用于聚氨酯的罐 |
2023年 |
2. 附件A的第二部分(添加汞的产品,需要采取措施)拟增加如下条款:
到2024年1月1日,缔约国应:
● 规定牙科用汞齐只以预先加量的封装形式使用;
● 禁止牙科医生大量使用汞;
● 确保牙科设施(用于移除牙科汞合金或牙科汞合金填充物或含有这种填充物的牙齿)使用人员为其设备配备具有95%保留效率的汞齐分离器,以保存和收集汞齐颗粒,包含在使用过的水;
● 不再允许使用牙科汞合金治疗乳牙、15岁以下儿童、孕妇或哺乳妇女,除非牙科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医疗需要认为确有必要。
3. 附件B(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拟增加如下条款: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制造工艺 |
淘汰日期 |
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 |
20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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