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oHS指令新增两项豁免条款
2019年11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了(EU)2019/1845和(EU)2019/1846两个个修订案,对ROHS指令2011/65 / EU的附件III的豁免条款进行修订。分别新增以下两项豁免条款,并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生效。
根据(EU)2019/1845,欧盟RoHS附件Ⅲ新增第43项:
项目号 |
豁免内容 |
豁免时间 |
43 |
发动机系统橡胶组件中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邻苯二甲酸酯,旨在用于非专用于消费者的设备,前提是增塑材料不与人体粘膜接触或长时间与人体皮肤和浓缩物接触。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的值不超过: (a)30%(w/w),针对以下橡胶组件: (i)垫片涂层; (ii)固体橡胶垫片;或 (iii)用于组件中的橡胶部件,至少包含三个橡胶组件是利用电能,机械能或液压能工作,并连接到发动机。 (b)10%(w/w),针对不属于(a)段的橡胶组件: 该条目中“与人体皮肤的长时间接触”是指每天连续接触皮肤超过10分钟或每天间歇性接触皮肤超过30分钟。 |
适用于第11类产品,有效期至2024年7月21日。 |
根据(EU)2019/1846,欧盟RoHS附件Ⅲ新增第44项:
项目号 |
豁免内容 |
豁免时间 |
44 |
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2016/1628范围内的内燃机传感器,制动器和内燃机发动机控制单元的焊锡中的铅,安装在固定位置的设备中,为专业人士设计但也供非专业用户使用。 |
适用于第11类产品,有效期至2024年7月21日。 |
(EU)2019/1845修订案:
(EU)2019/1846修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