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限用所有物品中的四种邻苯二甲酸酯
2018年12月17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指令(EU)2018/2005, 规定所有物品中的塑化材料都要符合REACH附录XVII第51项中的四种邻苯二甲酸酯(DIBP,DEHP,DBP和BBP)的要求。
该指令在REACH法规附录17限制物质中新增DIBP限制条例,附录XVII第51项的受限制邻苯二甲酸酯变为以下四种: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REACH附录XVII第51项邻苯二甲酸酯限用要求如下:
邻苯二甲酸酯限用要求 |
邻苯二甲酸酯限值 |
生效日期 |
含有3种邻苯二甲酸酯(DEHP, DBP, BBP)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不得投放市场 |
塑化材料的DEHP, DBP, BBP (单一种或总和的浓度) < 0.1 % |
已生效 |
玩具和儿童用品中不得使用4种邻苯二甲酸酯(DEHP, DBP, BBP,DIBP) | 塑化材料的DEHP, DBP, BBP, DIBP (单一种或总和的浓度) < 0.1 % | 2019.1.7 |
含有4种邻苯二甲酸酯(DEHP, DBP, BBP,DIBP)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不得投放市场 | 塑化材料的DEHP, DBP, BBP, DIBP (单一种或总和的浓度) < 0.1 % | 2020.7.7 |
含有4种邻苯二甲酸盐酯(DEHP, DBP, BBP,DIBP)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第3点所列物品除外) | 塑化材料的DEHP, DBP, BBP, DIBP (单一种或总和的浓度) < 0.1 % | 2020.7.7 |
物品(除了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邻苯二甲酸酯限用要求不适用于:
1、没有与人体粘膜接触或与人体皮肤长时间接触的塑化材料,而专门用于工业或农业用途,或专门用于户外的物品;
2、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场的飞机,或任何时候投放市场的物品,这些物品是专门用于维护或修理这些飞机,并对飞机安全和性能有关键的作用;
3、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场的机动车辆,或任何时候投放市场的物品,这些物品是专门用于维护或修理这些汽车,并且没有这些物品汽车不能发挥预期的作用;
4、 2020年7月7日之前投放到市场上的物品;
5、 实验室使用的测量装置及其零部件;
6、 在法规(EC)No 1935/2004或(EC)No 10/2011范围内与食品接触的产品和材料;
7、 在指令90/385/EEC,93/42/EEC或98/79/EC范围内的医疗设备及其零部件;
8、 在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9、在法规(EC)No 726/2004,指令2001/82/EC或指令2001/83/EC范围内药品直接包装。
备注:
1、“塑化材料”是指以下均质材料:
• 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DC),聚乙酸乙烯酯(PVA),聚氨酯;
• 除硅橡胶和天然乳胶涂层外的任何其他聚合物(包括泡沫聚合物和橡胶材料等高风险材料);
• 表面涂层,防滑涂层,饰面,贴花,印刷设计涂层;
• 粘合剂,密封胶,油漆和油墨。
2、 “长时间皮肤接触”是指每天持续接触时间超过10分钟或每天间歇接触时间超过30分钟。
3、“儿童护理用品”是指任何旨在促进儿童睡眠、舒缓、卫生、喂养或吸吮的产品。
详情请查阅以下链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545285540420&uri=CELEX:32018R2005